利用服务

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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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学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档案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馆馆藏档案利用范围分为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两部分。利用方式为查阅、借阅、复制、摘录、咨询、函调、出具档案证明等。

二、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及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或其它组织保存的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负责人和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或有关组织同意,必要时报请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应当经上级主管机关介绍和档案馆同意。利用寄存档案,应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三、各类档案原则上限在馆内查阅利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者,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校外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出本馆档案

四、因工作需要查阅非本部门档案或涉密档案,除借阅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外,还需经立卷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对于涉密档案和未公开发表的资料(科研成果、科研产品)仅供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查阅,非负责人查阅时,应持负责人委托查阅的文字依据。查阅科研项目档案,原则上须是该项目负责人,其他人查阅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查阅保密性研究生论文,须经有关负责人、导师或作者本人同意。

五、利用本馆档案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档案查阅、借阅归还时,由利用者和档案馆工作人员共同清点检查,并进行归还登记或销帐

六、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档案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对于特殊、珍贵的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利用。

七、利用档案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折卷、撕毁、转借和丢失。违者将根据有关档案法规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复制本馆档案,需向档案馆提出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特殊、珍贵的解放前历史档案不予复印。

九、凡向本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本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十、档案借阅利用时间。延安路校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松江校区:每周一至周五830—1630。(周二下午学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