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主要是对已满保存期限的馆藏档案进行鉴定,它是甄别和判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决定档案存毁的工作。为了实现我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的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档案的鉴定工作,必须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二、根据有关保管期限原则规定,在销毁前均应履行下列程序:由有关部门提出档案鉴定销毁申请报告,并附销毁档案清册一式二份;经鉴定小组鉴定;报分管校长审批;由专人监销。
三、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鉴定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以一个年度或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按照分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
四、鉴定小组向档案馆馆长提交一份鉴定工作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并说明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和内容、鉴定的概况和销毁档案的理由,并附需销毁档案的清册。
五、档案馆向主管校长提交需销毁档案的审批表及清册,由主管校长审查批准。
六、销毁档案时,由档案馆和有关部门共同派员到指定的造纸厂销毁,现场监销,以防泄密。鉴销人员在销毁档案前应认真复核清点。档案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书写销毁经过报告,连同上述材料存档。
七、对所存会计档案,每年鉴定销毁一次。其他档案每五年进行一次。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在鉴定年内销毁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