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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档案交接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9-25    浏览次数:

为有效规范我校档案交接工作,根据国家标准《档案交接文据格式》(GB/T13968-92)及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档案交接是指档案馆和立卷部门接收和移交档案的过程,即各立卷部门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立卷后向档案馆归档(移交)。

二、接收档案范围参见《东华大学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三、各立卷部门向档案馆归档(移交)时限,按照《东华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部门档案分室永久档案向档案馆移交时间,由交接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四、为保证归档案卷的质量,立卷部门的兼职档案员应按《东华大学各类文件材料的部门立卷与归档流程》做好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工作,并按案卷质量要求检查无误后向档案馆移交。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须经整改后符合要求,方可移交。案卷质量要求主要有:

1.案卷内文件材料完整齐全;

2.文件材料组卷合理,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3.卷内文件排列有序,编号符合要求;

4.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填写规范,齐全、清晰;

5.卷内各页文件装订后要不影响阅读、复印,否则须事先托裱,卷内无金属物;

6.卷内文件无圆珠笔、铅笔、复写等不利于长期保存的字迹,有关签名印章完备;

7.案卷标题拟写简明、准确。一般包括主要责任者、内容、名称(文种)等。部分案卷题名可以是项目的名称代字、代号及其组件、部件、阶段的代号和名称。一般写在卷面,不超过50字。

五、档案馆应对移交部门的归档业务予以指导和监督检查,把好案卷质量关。

六、交接档案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1.交接双方填写“档案交接文据”,作为履行交接手续、确认交接事实、明确双方责任的正式文件。文据应写明移交档案的类别、数量、所属年份。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备查。

2.立卷部门及档案分室必须编制好移交目录一式二份,一并移交。归档案卷数量较少时,可直接在文据上填写移交目录。

3.对科研档案、基建档案,档案馆工作人员要协助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监督立卷部门填写好归档意见。

4.寄存、征购或收购、捐赠档案的交接手续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