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重大活动档案真实记录了学校发展的轨迹,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完整及时地归档、妥善保管和提供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关系学校发展的各类重大活动,包括中央、部(省)级党政领导在本校的视察活动;国内外各界知名人士来校参观、访问、讲学、接受名誉职务、捐赠等活动;上级部门对本校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估、验收活动;党代会、职代会、教代会、校庆典礼、学生运动会等全校性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学校主要领导的重要国内外公务活动;学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活动;由学校组织的或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类全国性、国际性竞赛、会展等活动;重大项目开工、奠基、落成(竣工)典礼、揭牌仪式;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中保管、有效利用的原则。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并集中保管学校重大活动档案。
第四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 重大活动承办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档案馆联系,便于档案馆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承办部门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第六条 重大活动承办部门,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承办主要工作的部门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七条 重大活动中形成档案的编目、鉴定等工作,由档案馆按照档案整理规则进行。
第八条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编纂有关史料,积极开发重大活动档案信息资源,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九条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不按规定向校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档案馆应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报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东华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